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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6 17:01:05 股吧网页版
力星股份: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7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网址:www.hiwayslaw.com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召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公司亦向本所承诺:公司所作陈述与说明、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和有效,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且已向本所披露了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为见证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鉴于此,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6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公司于当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深证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以下称“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6-003)(以下称“《会议通知》”),通知将于 2026 年 3 月 6 日下午
2:00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对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人员、议案、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司通知召开会议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前 15 天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6 日 14:00 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公司三
楼贵宾 3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施祥贵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6 日 9:15 至 9:25 ,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53 人,所持有股 93,179,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1.6905%。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1,318,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57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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