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GLO2025SH(法)字第 11187 号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为临时股东会。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本次股东会于董事会确定的日期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召集本次股东会,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属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且具备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内容。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 根据《会议通知》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以下称“《股东会决议》”),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提案中,不存在股东临时提案,也不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临时增加或修改的提案,股东会未审议任何《会议通知》之外的提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 13:3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进行了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 根据《会议通知》及本次股东会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公司已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本次股东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披露的通知内容及资料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具体信息如下: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13: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公司三楼
贵宾 3 会议室。
3、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5 日。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未发生变更。
据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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