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5 ]0012-1 号
二零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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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5]0012-1 号
致: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五洋自控”)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徐州五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5 年 5 月 9 日),截至查
询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住 所 徐州市铜山新区银山路东、珠江路北
类 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1,638.356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林伟通
成立时间 2001 年 6 月 22 日
经营期限 2001 年 6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机械式停车设备、自动化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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