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交易行为,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募集资
金涉及现金管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
行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操作。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条前款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
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证券部的信息披露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部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
券部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五条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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