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备案工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一)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二)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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