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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0:34:02 股吧网页版
ST浩丰: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
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
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融资金额包括等值外币。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
情况下,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不足 50%,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融资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6)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7)其他相关内容。

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三条 虽不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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