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所有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统计数据、需审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附件二),
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昆仑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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