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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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或“公司”,证券代码300418)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5年04月03日出具了《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昆仑万维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04月03日,昆仑万维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04月03日,昆仑万维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2025年04月03日,昆仑万维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04 月 04 日至 2025 年 04 月 13 日,昆仑万维将拟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16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5 年 04 月 21 日,昆仑万维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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