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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