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准确、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告的《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5 年 12 月 29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