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录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 -
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7 -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6 -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8 -
五、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8 -
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9 -
七、结论意见......- 19 -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 指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道氏技术
《激励计划(草 指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计划、本激励计 指 案)
划、本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
限制性股票、第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二类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
益条件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道氏技术”)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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