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 LTD.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 4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5
第五章 责任追究...... 6
第六章 附 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
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
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
施;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
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
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
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在董事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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