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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 LTD.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8
第六章 附 则......10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
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
责。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部分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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