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
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人具有履行担保义务
的能力;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相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
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
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
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二)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三)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四)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及时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对申请担
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公司财务部与法务人员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其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三)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
(四)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与法务人员经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后,应将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送交财务总监审核。财务总监在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在收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
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在复核同意后,应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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