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19:21:13 股吧网页版
九强生物: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全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通过收购、债转股、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被投企业股权;

(三)对原持有股权企业的增资,包括公司对其单方面增资、与其他股东的等比例增资、非等比例增资等;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六条标准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八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对外投资项目应按月报送月度
经营情况报告,如出现异常情况,总经理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
人员、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
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
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