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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20:03:08 股吧网页版
科隆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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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30 号
致: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隆股份”)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辽宁科
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前 2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万和
七路 36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艳女士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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