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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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济医药”或“公司”)委托,担任博济医药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博济医药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博济医药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
容和重大遗漏。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认为需要审查的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博济医药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博济医药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济医药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释 义
序号 简称 指 全称(含义)
1 博济医药、公司 指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指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
案)》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3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6 《公司章程》 指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9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董永、廖燕洁
10 元 指 人民币的货币单位“元”
(正文)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批准和授权
1、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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