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 15 号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办公楼 503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凯先生因外出培训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邝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7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05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3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5,49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0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6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5%。
2、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6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89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7%;反对 1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弃权 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615%;反对 1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6297%;弃权 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张翠雨律师、杨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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