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XA000492 号
二零二五年十月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XA000492 号
致: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或“宝钛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宝钛集团增持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色股份”、“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且本所律师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权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2.宝钛集团、宝色股份已对本所做出如下保证:宝钛集团、宝色股份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宝钛集团、宝色股份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宝钛集团、宝色股份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钛集团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7月24日向宝钛集团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照 》 , 并 经 本 所律师 在 国家 企业信 用 信息 公示 系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宝
钛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1221302782B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 88 号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俭
成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经营范围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制日用
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
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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