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劲拓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股票 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
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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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47 号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劲拓股份的委托,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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