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
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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