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更好地规范董事会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在下列权限内,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十四款列明的交易,即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拟与公司订立的任何合同或进行任意金额的交易;
(三)审议公司与第(二)项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在连续 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与第(二)项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审议除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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