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为了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也适用于公司下属公司(即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孙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决策权限经批准后,再由该下属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股权、认购增资等方式取得所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财产份额的投资行为;
(二)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等进行的投资(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的金融类产品投资);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
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证券投资部为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
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
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等决策参考资料。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
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明确如下:
1、股东会对下列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董事会对下列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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