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更好
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
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公司下属公司未履行本制度规定批准程序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不为自然人提供担保。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
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孙公司;
(二)公司为促进主营业务发展、战略规划落地,经审查不涉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且与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的法人。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具有对相应被担保债务的偿债能力;
(三)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四)被担保企业为公司下属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必要时,被担保企业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连带的反担保;
(五)能够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被担保条件,并能够与公司和债权人进行持续有效沟通。
第七条 除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孙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
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存在其他情形,可能导致该笔担保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其细则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下属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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