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子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下属各级子/孙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
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
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提名及选举董事、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依照子公司的章程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选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贯彻执行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应服从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的管理,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遵循公司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
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投资活动需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投资事项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报批投资事项之前,应当对事项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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