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高
层管理人员选任流程,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会议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需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
会议形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事后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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