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 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 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拓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就劲拓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额(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未达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声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三)202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
馈记录。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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