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5]字 1204 第 1021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问题 1.10 关于关联交易...... 5
问题 1.11 关于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 9
问题 1.12 关于在建工程...... 14
问题 1.13 关于财务性投资...... 18
问题 2.1 关于本次认购的下限...... 25
问题 2.2 关于认购资金来源...... 26
问题 2.3 关于资金缺口...... 39
问题 2.4 关于君耀领航的承诺...... 47
问题 2.5 关于发行对象的减持情况...... 51
问题 2.6 关于项目延期...... 52
问题 2.7 关于军工事项审查...... 5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5]字 1204 第 1021 号
致: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天和防务”)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
已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发了《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6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的相关内容,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1.10关于关联交易
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原因,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一)核查情况
1、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背景、内容及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背景 关联交易 2025 年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方 内容 1-6 月
天伟电子将西安
西安天和 市高新区西部大
控股集团 道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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