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今天常顾字[2025]第【4602】号
致: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华”或“公司”)的委托,就菲利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事实和材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核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经办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和中介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和中介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资料,经核查并验证后方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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