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之作用,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评价并促进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的在于实现财务报表可靠性、经营效率和效果、资产安全和完整、内部控制有效。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隶属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职权,发挥监督、评价功能。
第六条 审计人员需保持客观性,据实报告审计发现。
第七条 审计人员需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 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审计负责人的任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配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公司建立审计考核机制,对审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阻碍其职权执行,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对公司及各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和评估;
(三)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估;
(四)对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和评估;
(五)对审计发现提供审计建议,与被审计单位确认后续改善对策;
(六)定期或不定期追踪复核审计发现的问题改善状况;
(七)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为有效地履行审计职责,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签订的各类合同、询比议价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商资料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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