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未达到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二)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根据资金来源及金额向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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