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29 19:45:18 股吧网页版
中来股份: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9


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林建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78,236,98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6.36%)的股东、董事、总经理林建伟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2,688,82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00%)。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林建伟

2.股东持有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建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8,236,9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3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林建伟减持所得资金将优先用于履行对公司私募基金投资本金差额补足承诺。公司将做好前述差额补足承诺资金的监管,保障林建伟优先向公司支付承诺款。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包括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2,688,82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00%)。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拟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896,2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以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21,792,5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若在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在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5 月 27 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通过普乐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非限售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每次减持时,本人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承诺:

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新股。

3.截至本公告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