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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0:27:16 股吧网页版
中来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
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
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中来股份本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以及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分别简称“本次未归属”、“本次作废”、合称“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系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330000727193384W),
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所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于 2012 年 7 月更名为现名。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中来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项目的签字律师为:项也、宋慧清,本次签字的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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