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公司的行为。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负责核准具体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本制度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运作由公司财务部门核算管理。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套期保值业务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组织指定人员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参与套期保值工作相关人员组织架构分为:决策小组、风控小组、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决策小组负责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批;根据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确定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风控小组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并监管套期保值规范化操作,负责制订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等,审核交易决策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并向决策小组负责。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集中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并向决策小组负责。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文件由公司决策小组负责人签署。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联系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须对将要开展或已经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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