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应对累积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八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总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
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
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二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
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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