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重要新产品、新技术,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应加强对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在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六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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