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20:58:07 股吧网页版
艾比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如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及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夸大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办法和通知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