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当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薪酬分配政策以及人力资源部提供的相关资料,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等;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薪酬分配政策、薪酬计划以及人力资源部提供的相关绩效数据,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结果进行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