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例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定期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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