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可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和投资领域负责人等组成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评估期货和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期货和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期货和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