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
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立即报告。
本条第(二)项所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债权或债务重组;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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