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若有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及材料报董事会;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