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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5:51:15 股吧网页版
艾比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的控股或者参股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实体资产;

(四)收购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股权或进行股权置换;

(五)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注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六)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投资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对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并进行审议。对于达到需经股东会审批的标准的投资方案,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将此投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决议。

第八条 公司投资相关部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调查、分析研究和初步评估,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提交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建议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投资项目须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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