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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 1 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计划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对相关管理建议书给予回复,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有权单独召集审计师会议;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

(七) 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 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请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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