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及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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