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董事会职权中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经理层决策。
(二)分类原则。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督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运行效果进行监督,视情况决定扩大、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权限。
第三章 授权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事项是指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内,对一定限额内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资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及临时授权。常规授权是指董事会根据日常经营决策需要,就相关事项由授权事项清单约定,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根据某项临时任务或项目需要,就相关事项通过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并明确授权缘由、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以总经理办公会等方式进行,具体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须履行党委会前置审批程序的,应先行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再行决策;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董事长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由董事长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公司股份、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捐赠与赞助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重大法律诉讼、事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在一定额度范围之内,对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事项进行审批;对一定额度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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