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四)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经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委托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六条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任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基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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