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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20:11:14 股吧网页版
雪浪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券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
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前述任何主体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证券事务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
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及时组织证券事务部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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