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等离任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且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和董事会收到书面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六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第七条 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继任者或指定人员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任交接表》。
第十一条 离任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拟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任文件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
承诺事项及其他未尽事宜,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
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任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各类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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