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第五条所列以及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1)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2)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3)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
则》及《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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